申请人:济南嘉德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20755号“微印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没有直接表达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阿里商城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微印商城”,使用在指定的“微印商城”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复审服务方式及内容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