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睿思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78396号“DERMARA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150959号“DERMA 365及图”商标、第7242079号“RAYS 1970”商标、第13743850号“RAYS及图”商标近、第37293390号“RAY'S BEAUTY 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