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燕华飞越海外留学英语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8792号“燕华飞越YANHUA OVERSE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65615号“金丝鸟 CANARY及图”商标、第5484726号“茂志影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