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承黄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07336号“鲜果茶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45539号“鲜果茶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55293号“鲜果茶源 FRESH FRUIT TEA SOU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939303号“鲜果茶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该获得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文字“鲜果茶”,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中文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秘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