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93902号“BOYY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OYYY 38993902

阅读:137478 2020-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3902号“BOYY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了第21171333、26032794号“BOYY”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3902号“BOYY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了第21171333、26032794号“BOYY”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其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指定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相关商标档案、相关商标裁定书。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正处于异议程序中,现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含义使之与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在中国市场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可以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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