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启翔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08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71167号“骐骥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72812号“REMONTE DORNDORF及图”商标、第14336699号“骏马千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情况、淘宝店铺销售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独立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旅行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