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福瑞诚润滑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507933号“杰珀戎 GAZ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07841号“Gazpr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202743号“GAZPROM NE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日期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后,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GAZPRO”与引证商标一“Gazprom”、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GAZPROM”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油脂装置(机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