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439315号“悦生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悦生长及图 41439315

阅读:122685 2020-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悦汇(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39315号“悦生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不近似,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更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使用已与…

  申请人:华悦汇(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39315号“悦生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不近似,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更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独特的联系。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推广,已取得了较强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给予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海报、宣传手册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过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439315号“悦生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悦生长及图 414393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4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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