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67529号“三合颐康 SAN HE YI K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合颐康 SAN HE YI KANG及图 39667529

阅读:138692 2020-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三合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67529号“三合颐康 SAN HE YI 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0309A号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申请人:山东三合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67529号“三合颐康 SAN HE YI 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0309A号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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