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市久久缘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97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0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注册多件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理念及设计合同、收据、相关宣传材料、商品营销合同、变更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列表等复印件及原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其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注册多件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