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佳明高科磁铁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姜老师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73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89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536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472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175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耳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视机、测量仪器、电容器、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