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来此购营销策划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943105号“Mickey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6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77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英文“Mickey”,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婴儿用包被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睡袋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亚麻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