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95017号“信联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96690号图形商标、第31417180号图形商标、第12624459号“联信”商标、第1335794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清洁建筑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