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本一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33301号“本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4997号“一本堂 五足矢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69440号“本一 本 BEN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35049号“本一堂 BENY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医院;美容院服务”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现有效注册服务为“配镜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医疗保健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