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23890号“小气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气鬼 34623890

阅读:121936 2020-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红菱阁电子商务(嘉兴)有限公司(原名义:嘉兴本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领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15030号《关于第34623890号“小气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0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

  申请人:红菱阁电子商务(嘉兴)有限公司(原名义:嘉兴本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领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15030号《关于第34623890号“小气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0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第7528672号“小气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失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相应群组上的注册应予核准注册。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20年2月27日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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