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苗坊净颜(香港)国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88053号“MFJ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29461号“满博士 MIT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65741号“大医生 DGHHB及图”商标、第40137273号“邦美施 BM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