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世武联合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61954号“松涛馆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有其明确来源和独特含义,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不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松涛馆流”系空手道流派名称,使用在空手道用靶板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