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胜牌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03486号“高级PREM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8212号商标、第8883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及油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