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映华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77830号“德隆织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2313号“隆德府 LODE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取得良好的使用效果。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