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利湾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90800号“江南和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8315093号“江南府”商标、第26051216号“江南华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上各大词典对“华府”一词的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木工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江南和府”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江南华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