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湖新时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07276号“时代 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34949号“时代科技 SHIDAIKE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76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6108437号“勤信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时代”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时代科技”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字母部分“XIN”和引证商标二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荣誉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由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品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是否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