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卡西伯特博士及屈恩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34879号“席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未对商品功能等特点进行描述或暗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字典查询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席卡”其通常指台签、桌牌,放在相应席位的桌面上,表明出席单位或个人的称谓,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温度计、玻璃温度计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排名、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