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449885号“LUXURY HAIR PRO CREATED BY GREEN L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UXURY HAIR PRO CREATED BY GREEN LIGHT 41449885

阅读:44669 2020-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9885号“LUXURY HAIR PRO CREATED BY GREEN L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360号“名门 LUXURY及图”商…

  申请人:美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9885号“LUXURY HAIR PRO CREATED BY GREEN L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360号“名门 LUX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80649号“HAIR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40611412号“HAIR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LUXURY HAIR PRO CREATED BY GREEN LIGHT”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LUXURY”和引证商标二“HAIRPRO”字母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发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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