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环球美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9882号“ENDOTEN CONTR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92091号“COONT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待定,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向申请人提供商标共存协议,该共存协议正在进行公证认证,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仍未提供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ENDOTEN CONTROL”与引证商标“COONTROL”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发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按摩凝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