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水城县原麦禾面条厂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17179号“原麦禾The original Mai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5473号“大发鲜面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39981号“京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986369号“飞不了FEIBUL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58731号“金茗轩JM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037052号“虾食宝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67982号“红筷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