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888921号“黄金海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黄金海胆 42888921

阅读:100891 2020-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连蔬果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88921号“黄金海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8301号“黄金假期”商标、第6334577号“黄金资讯”商标、第12240317号“黄金广场”…

  申请人:大连蔬果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88921号“黄金海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8301号“黄金假期”商标、第6334577号“黄金资讯”商标、第12240317号“黄金广场”商标、第26207904号“黄金钱庄”商标、第35425959号“5G 黄金”商标、第36317749号“黄金堂”商标、第40099693号“5G黄金PLUS 5G_GOLDPLUS”商标、第39667732号“小黄金”商标、第41049308号“黄金山庄”商标、第42067684号“黄金焕肤”商标、第14390064号“黄金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六至九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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