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迦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38744号“天赋创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14925号商标、第29097501号商标、第343566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打印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赋创艺”与引证商标一“天赋河套”、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天赋”、引证商标三“天赋河套”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导致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