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势合理(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6365号“炎太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837570号“太炎堂”商标、第4409388号“君SPA;JUNSPA”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