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秉帆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26363号“秉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820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444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中文“秉帆”、对应拼音“BINGFAN”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25449号“ALTRI及图”商标、第16653215号“雄帆及图”商标、第20626980号图形商标、第12502356号“扬帆及图”商标、第22802853号“甄飞度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