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斗罗奇亚•奥腊希塔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77199号“嵜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氏,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申请人已拥有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423048号“嵜SAKI MOTO BAKERY高级食专门店嵜本”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50726号“嵜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不具有合法性,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材料、词典释义、著作权登记文件、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均由文字“嵜本”构成,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