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王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慧诚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28201号“CH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9101号“CH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艺术设计而成,其整体显著性较强,且与国家名称中国的英文“CHINA”明显不同,未违反法律规定。鉴于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及产品获奖情况、申请人商标受保护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英文“CHNA”构成,其与我国国名“中国”的英文“CHINA”相近,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