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尤兹(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85631号“86 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4790号“八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67205号“8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59943号“8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08652号“BAGOL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9665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36917号“8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及品牌介绍、荣誉证书、展会照片、广告位租赁合同、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不予撤销;引证商标三、四尚处于撤销程序;引证商标五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经撤销复审程序在复审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商业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策划;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数字“86”、中文“联盟”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八六”、引证商标二、三的数字部分“86”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五的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