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达天然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2148号“Mag 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281532号“MAGIC ORLAN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02851号“NATURAL MAGIC 妙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241357号“魔术 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242954号“魔术 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871791号“MAGIC 2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883446号“MAGIC 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42283号“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079189号“MAGIC AROMAS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06331号“美吉客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456015号“ORLANDO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818104号“美吉客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差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第3类“护肤用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护肤用化妆品”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第5类“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磁贴药膏”等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七的文字相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同时使用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