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地图盒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960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0189263号“能培星”商标、第15400537号“相悦惠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35442513号“CORS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