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88497号“SWISS PERF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WISS PERFECTION及图 G1388497

阅读:89771 2020-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GLOBAL SKIN CARE HOLDING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0360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88497号“SWISS PERF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3399号行政判…

  申请人:GLOBAL SKIN CARE HOLDING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0360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88497号“SWISS PERF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33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诉争商标所含“SWISS ”确系瑞士联邦的国家名称,但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书及其所附《承诺协议》、《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根据巴黎公约第6ter条授权进行注册的商标和相关产品》能够证明瑞士联邦已经同意原告在中国申请注册诉争商标。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0433号“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由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3589号“S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递交的地址变更申请经我局已核准,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书及其所附《承诺协议》、《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根据巴黎公约第6ter条授权进行注册的商标和相关产品》能够证明瑞士联邦已经同意原告在中国申请注册诉争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了瑞士政府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的书面证明文件,故申请商标在瑞士国获准注册的情形为经该国政府同意,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88497号“SWISS PERF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WISS PERFECTION及图 G13884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3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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