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78896号《关于第28093504号“NIO ES 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2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现已处于无效状态,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8946号“NI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现已处于无效状态,故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