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斯户外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66269号“MOSSY O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4430749号商标经我局商标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申请人:哈斯户外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66269号“MOSSY O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4430749号商标经我局商标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