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市新大创文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双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70737号“验货联盟 INSPECTION 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57740号“AI验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理念,相关消费者能够轻易的识别和辨认,不会产生误认,申请人愿意放弃“验货联盟”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文字“验货联盟 INSPECTION UNION”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规模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