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市小川婚纱人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工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7182号“锦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9789号“锦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锦章”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摄影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摄影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