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仁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42358号“暨美科颜 JIMEIKE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34816号“暨美润颜及图”商标、第40145377号“暨美靓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