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何红兵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福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99466号“伊恋逢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3985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多人签订经销合同,合同上有复审商标、签订时间、商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义乌市润婷织针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经销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9月2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5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2019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证据1仅显示申请人为义乌市润婷织针有限公司法人;证据2均无相应履行证据,不能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且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