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科森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42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14688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09628号“SHEN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积木(玩具)、玩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