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息县合家欢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595806号“合家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049594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