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61377号“拉图堡佳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拉图堡佳丽 37361377

阅读:67316 2020-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硕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21日对第37361377号“拉图堡佳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CHATEAU LATOUR(法文)”(即拉图堡,又译为“拉图酒庄”、“拉图庄园”等)的所…

  申请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硕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21日对第37361377号“拉图堡佳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CHATEAU LATOUR(法文)”(即拉图堡,又译为“拉图酒庄”、“拉图庄园”等)的所有人,“CHATEAU LATOUR(法文)”是世界知名的葡萄酒庄园之一,其生产的“LATOUR 拉图”葡萄酒闻名世界。经申请人及其经销商广泛推广的推广和宣传,申请人第8188070号“小拉图”商标、第8188076号“拉图庄园”商标、第8188078号“拉图酒庄”商标、第16485596号“副牌拉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50346号“LES FORTS DE LATOUR”商标、国际注册第392497号“CHATEAU LATOUR APPELLATION PAUILLAC CONTROLEE”商标、国际注册第879260号“LES FORTS DE LAT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恳请贵局依法认定“LATOUR”、“拉图”为葡萄酒商品上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著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未注册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著名商标“LATOUR 拉图”的抄袭、摹仿和翻译,极易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四、争议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申请人的“LATOUR 拉图”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五、“LATOUR”、“拉图”是申请人企业名称显著部分,侵犯了申请人对“LATOUR”、“拉图”享有的在先企业名称权。六、经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了多个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及其他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一贯的恶意。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

  2、2002-2011年申请人“LATOUR 拉图”品牌葡萄酒在中国销售发票。

  3、申请人2006-2012年宣传材料。

  4、“LATOUR 拉图”在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上的检索结果。

  5、商标局关于“LATOUR”、“拉图”商标的异议、无效宣告裁定书。

  6、知产法院关于“LATOUR”、“拉图”行政判决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所有人程晓红于2019年04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馏饮料;葡萄酒;白兰地;含水果酒精饮料;开胃酒;威士忌;果酒;伏特加酒;苹果酒;含酒精水果饮料”商品上,后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上海硕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七初审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本案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实际使用中通常将“拉图”作为“LATOUR”的对应中文音译,二者已形成联系紧密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由纯文字“拉图堡佳丽”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中文“小拉图”、“拉图庄园”、“拉图酒庄”、“副牌拉图”及引证商标五至七各英文“LATOUR”的中文音译“拉图”在文字构成、识读发音等方面相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此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蒸馏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七,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此外,鉴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蒸馏饮料”等全部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七为已注册商标,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该条款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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