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尚彩叁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6290号“叁岸艺术RESIDE T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42568号“住”商标、第18427325号“住+”商标、第15931691号、国际注册第1429296号“TRE”商标、第26168710号“RESIZE”商标、第15185830号、第27420423号“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47212号“叁岸艺术”商标、第31828053号“T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五)提出异议申请,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若其不能成功注册,则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为有效注册商标,上述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英文“叁岸艺术 RESIDE TR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九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演出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娱乐服务;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翻译”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