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67407号“以诺YIN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以诺YINUO 22267407

阅读:43267 2020-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以诺手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267407号“以诺YIN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6889号、第13112972号、第21301524号“以诺”商标、第66…

  申请人:东莞市以诺手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267407号“以诺YIN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6889号、第13112972号、第21301524号“以诺”商标、第6659902号“YINUO 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六、九)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6643号“以诺”商标、第19344750号“以诺财富”商标、第20806773号、第21939564号、第22256047号“以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有属于无效、待审或是驳回商标,并不具备足够的证据来反比其他按正常法律程序申请的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到期未续展,已过宽展期。4、引证商标四、八为有效注册商标。5、引证商标五初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步器;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套;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6、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晚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七、九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文“以诺”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各中文“以诺”、“以诺财富”在读音、中文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皮革厚度量具;望远镜;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核定使用及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用套;计步器;考勤机;秤;发光标志;电子芯片;发光二极管(LED);灭火器;电子防盗装置;智能手机用套;电源插头转换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核定使用及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车辆防盗设备;电缆接头套;变压器(电);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步器;智能手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衡器;灭火器;考勤机;闪光信号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仪器;皮革厚度量具;望远镜;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267407号“以诺YIN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以诺YINUO 222674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3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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