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硕动力公司(原申请人:玛索尼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4500号“salesfo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30095843号“小宝快销 Sales Force Autom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于2020年10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硕动力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已被转让至硕动力公司名下,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98511号“salesforce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91413号“salesfor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86869号“SALESFORC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03004号“SALESFORCE 1 LIGHT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831947号“SALESFORC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116614号“salesforce SOFT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788462号“salesforce service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293915号“SALESFO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