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黔变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行致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51531号“电天下diantian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4450号“电行天下 DXT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82544号“一电天下YI DIAN TIAN X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服务介绍宣传册、工程合同及发票、工程介绍及业绩表、企业信息、产品及服务认证证书证据复印件或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电天下”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电行天下”、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一电天下”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