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99415号“RQBCA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QBCAM 19999415

阅读:113967 2020-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廖安华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0日对第19999415号“RQBC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039881号“ROB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91963号“ROBAM老…

  申请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廖安华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0日对第19999415号“RQBC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039881号“ROB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91963号“ROBAM老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淡化申请人已驰名的“老板”“ROBAM”商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相关荣誉证书;

  2、北京中怡康公司关于申请人产品市场占有率的统计数据;

  3、相关荣誉证书及统计调查信息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加热器(装置)、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煤气灶等商品上。经转让续展,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RQBCAM”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字母及引证商标二“ROBAM”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加热器(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水加热器(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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