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智涛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淀茗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4日对第15508918号“假面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980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70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其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的在第25类裤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裤子、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